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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质押权

2022-08-08 10:57:38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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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质押权的考点。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的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例题】

  1. (判断题)李某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将其一部手提电脑交给张某为担保,一旦李某未按时还款,张某将该手提电脑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这种担保方式是质押。(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物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题干中的李某为了借款将电脑交给张某作为担保,财物占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质押的构成要件。故本题判断正确。

  2. (多选题)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包括( )

  A. 支票

  B. 债券

  C.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D.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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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干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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