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公务员考试的政策及考情变化,对于励志成为国家公务员的每位考生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2017年的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4-20日,参加4.22联考,2018年预计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中旬。为了使今年参考的考生能够把握好甘肃省公务员考试的考情及政策变化,从而更好地准考今年的考试,特此将2015-2017年的考情进行了汇总,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常识 | 言语 | 数量 | 判断 | 资料 | 总计 | |
2015年 | 20 | 30 | 15 | 35 | 20 | 120 |
2016年 | 20 | 30 | 15 | 35 | 20 | 120 |
2017年 | 20 | 30 | 15 | 35 | 20 | 120 |
以下对常识模块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常识部分近几年题量一直稳定在20道,每道题分数约为0.5分,建议答题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考查的内容的主要包括: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历史人文常识、科技常识、地理常识以及法律常识这6类。其中 政治常识部分中哲学原理、时事政治、中共党史每年各考到1题,一般在常识部分的前几题就有所涉及。经济常识部分每年考2-3题,近两年更多的考察西方经济方面的知识。历史人文每年考察2-3题,有些年份甚至考到9题。科技常识、地理常识一般考1-3题,法律常识部分2-4题。
下面给大家分析两道法律常识部分的题目:
1、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可以如何处理( )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可见减刑对犯罪分子的具体罪名及刑罚未做限制。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符合该条规定不得假释。因此对甲可以减刑,但不得假释。
2、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C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属于生产经营收益,是夫妻的共同财产。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D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因此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