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4 14:15:06 甘肃公考考试网 //gs.huatu.com/gwy/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马铮
2017年的各省联考即将来临,复习备考的大幕也已拉开,各位,你们准备好了吗?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来分享有关《行测》当中的常识判断模块这一部分的内容,这一部分的内容在复习备考的过程当中还是有相当难度的,该部分的难度主要体现在常识判断题型在考察范围极其广泛,内容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人文、地理和科技等方面,对大家的考察要求正所谓“上知天文、下通地理”。尤其是经济、法律、文学、时政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大家花更多精力去准确掌握,因为这些部分的内容在常识中占有不小的比重。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法律”内容的一个知识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第一,级别管辖。
对于级别管辖,首先,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类型:
1.被告高级别案件。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案件;
(2)国务院部门为被告案件。
2.被告特定化的案件:
(1)海关行政案件;
(2)商标评审案件;
(3)证券行政案件。
3.重大复杂化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案件以及所有涉港澳台案件。
其次,给大家强调的记忆要点有: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包括县级政府在内,但不包括政府的职能部门。
2.并不是所有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但所有涉港澳台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最后,大家还需要掌握一个相关联的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同时,《民诉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从今天给大家有关“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的这一知识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作答公务员考试《行测》当中的常识判断模块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把每一个知识点所包含的内容要做到到全面掌握,既要熟练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考点,更需要掌握一些关键的记忆要点,和一些需要辅助记忆的关联要点,也就是说,对于知识点我们要做到广度与深度的完美兼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考场上快速、准确的排除相关干扰选项,得到正确答案,而且能够帮助我们节省思考时间,保证其他模块内容的充分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