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 09:00:51 甘肃公考考试网 //gs.huatu.com/gwy/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人事编制信息网
20.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1.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22.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2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
法律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27.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0.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