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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

2023-01-09 13:41:14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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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 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A.老王向某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就支付了5万元全款。后老王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B.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C.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5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1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D.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被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根据提问方式,确定为选是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②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③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老汪为先履行方,老汪不再需要该设备,是先履行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不符合定义;

  B项:公司为先履行方,甲为后履行方,甲因车祸住院,公司“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履行”,暂不支付甲劳务费,符合定义;

  C项:甲公司为先履行方,乙公司为后履行方,乙拒绝支付货款,不属于“先履行方终止合同履行”,不符合定义;

  D项:约定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不属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符合定义。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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