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分校

您当前位置:甘肃人事考试 >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 > 试题资料 > 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监护

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监护

2022-03-18 13:18:13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文章页领取备考干货

  【导读】华图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监护 ,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更多资讯请关注甘肃华图微信公众号(gshtjy),甘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培训咨询电话:0931-8186071,新浪微博@甘肃华图,微信号: gshtjy420(点击查看全省咨询微信号)

专属客服答疑
试题-在线模考
备考资料领取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监护的考点。

  一、概念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二、分类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成年精神病人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2)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又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三、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监护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四、监护人的职责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五、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典同时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例题】

  1. (单选题)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由临时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以下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临时监护人的是( )

  A. 居民委员会

  B. 村民委员会

  C. 民政部门

  D. 人民法院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监护。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 )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B. 遵守法律法规

  C. 权利义务对等

  D.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监护。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考点。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

  ①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约定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

  ③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④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

  (2)所附期限的种类

  ①生效期限

  生效期限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要等到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开始有权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②终止期限

  终止期限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该法律行为所约定的这样的效力一直在延续,直至法律行为所约定的期限到来为止,法律行为的效力就终止。

  ③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

  1. (单选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甲和乙约定,若乙和其夫离婚且孩子归其丈夫,甲则将其财产的一半赠与乙

  B. 小李与妻子约定,只要她活到60岁,就送给她一套珠宝首饰

  C. 丁和戊约定,若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交付这批医用口罩,丁则给付约定的价款

  D. 丙和其朋友约定,下次再下雨时,就把自己刚买的雨伞送给他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约定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3.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B项中小李的妻子不一定能活到6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一定发生,是不确定的,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某建材商承诺,只要巴西在世界杯中夺冠,购买该品牌指定商品的顾客可获得全额退款奖励。这属于( )

  A.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该建材商的承诺就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考点。

  一、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二、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如下:

  ①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

  ②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③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享有成员权。

  三、专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四、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

  ①一般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其权利人为全体业主。确定共有部分的一般规则是“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都是“共有部分”,主要的部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车库车位(不含设置专有权的车库车位);道路;绿地;会所;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楼顶平台;外墙面;维修资金;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②特殊建筑物所有权归属

  a.道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绿地。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c.车库、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确定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和车位,其所有权归属于业主。

  车库和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

  占有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d.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也不得作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承担责任的基础,以此承担民事责任。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是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得擅自进行。

  e.共有收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机构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③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原则

  业主应当负担共有部分的正常费用,合理分推。共同费用包括:日常维修费用,更新土地或楼房的共同部分及公共设备的费用,管理事务的费用等。

  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对共有部分收取的收益包括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例题】

  1. (单选题)不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组成部分的是( )

  A.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B.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C. 因共有关系所产生的管理权

  D. 通风、采光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由此可知,不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组成部分的是通风、采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判断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不能称为业主。(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本题判断错误。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留置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留置权的考点。

  一、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产生;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例题】

  1. (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王某修理,完成后甲不付钱要领取摩托车,王某将车扣车,对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 王某对甲的摩托车享有留置权

  C. 甲不付修理费,王某无权扣留车辆

  D. 王某可以取得摩托车所有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动产物权,法定物权。本题中甲基于委托关系让王某修理摩托车,后又不给修理费,故王某可以基于委托关系合理占有摩托车并扣车,设立留置权,但王某不可以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依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

  A. 留置权

  B. 房屋典权

  C. 国有土地使用权

  D. 不动产抵押权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担保物权的竞合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担保物权的竞合的考点。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目的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对象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民事行为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债务人
转移占有
不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生效条件 动产:不必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不动产:必须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后抵押权生效
以质物交付为要件 法定担保物权,不需签订合同
是否需要合意 不需要
         

  【例题】

  1. (多选题)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两者都可以以动产和权利为标的

  B. 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

  C. 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D. 留置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可知,质权设立是约定的。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知,留置权是法定的。B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2. (单选题)不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 抵押权

  B. 居住权

  C. 质权

  D. 留置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质押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质押权的考点。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的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的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例题】

  1. (判断题)李某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将其一部手提电脑交给张某为担保,一旦李某未按时还款,张某将该手提电脑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这种担保方式是质押。(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物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题干中的李某为了借款将电脑交给张某作为担保,财物占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质押的构成要件。故本题判断正确。

  2. (多选题)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包括( )

  A. 支票

  B. 债券

  C.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D.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考点。

  一、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概述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持其生命存在,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1. 保持身体完整权

  保护身体完整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护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2. 身体利益支配权

  身体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织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注意: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

  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身体权维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简言之,健康权保护的是身体机能的完善性,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法定救助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二)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例题】

  1. (单选题)保护公民的( )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A.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B. 住宅安全权

  C. 健康权

  D. 生命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表明自然人享有( )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身体权

  D. 隐私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继承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继承的考点。

  一、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3. 自留山、自留地。

  【例题】

  1. (单选题)张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甲乙丙分别为张某的三个子女。张某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丙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的继承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的下列行为不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是( )

  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丙

  B. 伪造,篡改遗属情节严重的

  C. 遗弃被继承人丙

  D. 因和继承人乙素来有仇,将乙杀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可见,A项对应(一),B项对应(四),C项对应(三),A、B、C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D项中甲并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乙,所以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遗产管理人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遗产管理人的考点。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由法院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

  ①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

  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遗嘱中又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

  ③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④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利益的。

  出现上述情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为保证遗产的安全,避免遗产的损毁,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前,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处分,即在紧急情况下(如遗产有毁损、灭失危险时),法院可代行遗产管理人的部分职责。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⑤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四、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①依照法律规定,如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报酬数额。

  ②按照约定,在委托遗产管理人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报酬的数额。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法律依法保护,不履行给付报酬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

  【例题】

  1. (多选题)《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中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将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 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无权获得报酬

  C.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D. 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A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当选。

  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故错误,排除。

  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故错误,排除。

  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故正确,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2. (多选题)王某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其大儿子王大为遗嘱执行人。王某死亡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如果王大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获得了报酬,则不再享有继承权

  B. 遗产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实现王某的债权

  C. 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D. 王大是遗产管理人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A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A项排除,D项当选。

  BC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BC项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离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离婚的考点。

  一、离婚方式

  1. 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此之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保护

  1. 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2. 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3. 离婚经济补偿条款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子女问题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例题】

  1.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实施“离婚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 )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 十日

  B. 二十日

  C. 三十日

  D. 四十日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多选题)刘某因与妻子张某感情不和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刘某不得提出离婚的有( )

  A. 张某怀有刘某的孩子

  B. 他们的孩子未满周岁

  C. 张某没有经济来源

  D. 张某生病正在住院治疗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AB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在张某怀有刘某的孩子以及他们的孩子未满周岁的情形中,刘某不得提出离婚。AB项当选。

  CD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没有经济来源或者生病住院,可以离婚,但是刘某应给予适当帮助。C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相关阅读——

以上是《202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监护》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s://gs.huatu.com/)

(编辑:干饭人)
联系方式

华图教育兔小妹

微信号:htjy420
验证信息:事业单位
报考问题解惑,贴心的报考指导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gssydwzp
验证信息:事业单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获取事考资讯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