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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考生的失分区、市面上各路解析的“实力展示”区。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从民法总则部分开始,看一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考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无论其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都是平等的。这个平等不是经济实力或其他条件的平等。
1.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的自由
3.当事人有选择行为方式和行为内容的自由
4.当事人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不能显失公平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状况下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3.民事裁判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特别在缺乏法律具体规定时,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进行自由裁量。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绿色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例题】
1.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内容的有( )
A.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B. 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C. 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D.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原则。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体现在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
2.(单选题)小明把张三的花瓶给砸碎了,张三表示不用赔偿,这体现了民法中的什么原则( )
A. 平等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公序良俗
D. 自愿原则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原则。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题干中小明把张三的花瓶砸碎张三表示不用赔偿,体现了民事主体在民事生活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比如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考点。
一、自然人
概念:依照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起始时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死亡时间证明顺序: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时间→其他证据。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2.分类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①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①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题】
1. (单选题)甲因车祸死亡时其妻子乙正怀着孕,孕期为三十六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妻子腹中的胎儿,可否成为甲的遗产继承人( )
A. 不可以 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B. 可以 应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利,但胎儿分娩时为活体为限
C. 可以 应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的权利,无论胎儿出生时是否为活体
D.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多选题)下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A. 甲,20周岁,大专毕业后闲赋在家
B. 乙,36周岁,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C. 丙,17周岁,以开网店取得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D. 丁,8周岁,正在上小学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3. (多选题)下列哪些内容反映了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
A. 公民有权利能力必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也必定有权利能力
B.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但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
C. 公民有权利能力必定有行为能力,但有行为能力不一定有权利能力
D. 公民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又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可知,年满18周岁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一定有权利能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民法模块在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部分中属于重点,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比如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自然人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知识点。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踪人缴税、还债、要债等。
(3)宣告失踪人的重新出现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
年时间的限制。
注意: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③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成为遗产,按继承办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
①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②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例题】
1. (单选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不受影响
B. 无效
C. 部分有效
D. 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影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单选题)张三下落不明满6年,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改嫁于同村的李四,后李四遭遇车祸死亡。某日,张三突然回到家中,遂向申请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依据《民法典》,该死亡宣告撤销后张三与其王某的婚姻关系( )
A. 可以自行恢复
B. 经其妻同意后恢复
C. 不得自行恢复
D. 经张三同意后恢复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由此可知,张三与其王某的婚姻关系随着王某改嫁而消亡,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法人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只要了解掌握清楚做题就会有的放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事主体中的法人。
(一)一般规定
1.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特征
(1)财产独立
(2)人格独立
(3)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对法人仅负担出资义务,即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3.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4.民事责任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题】
1. (单选题)(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 社会团体
B. 责任人
C. 法人
D. 公司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单选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 )时产生的。
A. 申请
B. 成立
C. 批准
D. 登记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单选题)法人是独立的( )
A. 国家机关
B. 社会组织
C. 群众团体
D. 社团组织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人是社会组织。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公示公信原则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物权里的公示公信原则,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含义。
(一)公示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特殊: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进行登记,比如国家土地所有权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产生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
(1)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简易交付的条件,须在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的场合,仅须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指示交付:又叫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动产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动产观念交付方式。
(二)公信
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的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例题】
1. (单选题)秋某在城区拥有一套商品房,经过协商一致,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上述集中体现了物权的哪项基本原则( )
A. 物权法定原则
B. 一物一权原则
C. 物权公示原则
D. 物权优先原则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大陆法民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的原则。依多数国家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交付占有的方法公示。所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中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单选题)甲有一套房子价值200万,他卖给了乙,乙付了全款,并且约定一个月后办理房屋登记。几天后这一区域房子突然升值,甲又把这套房子以250万卖给了丙,丙要求办理完毕登记之后才付款,于是甲为丙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此时这套房子属于( )
A. 甲
B. 乙
C. 丙
D. 经乙丙协商一致后确认归属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为丙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此时这套房子属于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 (单选题)小刘即将大学毕业,遂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售给小孟,但还有一个月才正式毕业,因此想再使用一段时间,便又与小孟约定借用该电动自行车一个月。则小刘交付该电动自行车的方式是( )
A. 占有改定
B. 指示交付
C. 现实交付
D. 简易交付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①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②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③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题干中,小刘与小孟达成转移电动自行车所有权的合意,但小刘与小孟约定借用该电动自行车一个月,故小刘交付该电动自行车的方式属于占有改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善意取得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所有权取得的方式里的善意取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善意取得的具体含义。
善意取得 | 前提 | 无权处分 |
须有权利外观(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 | ||
条件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法律效力 |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
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 ||
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 ||
特殊排除情形 |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 |
转让合同被撤销 | ||
占有人的占有是因为遗失、被盗、因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的第三人即便是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也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 ||
遗失物 | 1.权利人的救济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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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3.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请求权利人补偿。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的,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使留置权。当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时,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
||
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例题】
1. (单选题)李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某日,李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市场价格将该房屋转让给张某,在商谈期间,李某带张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并谎称妻子黄某已经同意,出售该房屋,因黄某在外地出差不能赶回,李某还向张某出示了黄某签名的售房委托书等材料,后来李某在房管部门协助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获知共有房产被李某擅自转让后,向法院起诉,张某的行为构成( )
A. 不当得利
B. 善意取得
C. 无权代理
D. 非法转让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题目中,张某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价格合理,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 (多选题)王某饲养的泰迪犬丢失,李某拾得后以100元卖于张某,数日后,王某遇到张某带着自己丢失的泰迪犬,呼喊后该犬立即奔向王某,后经确认该犬确属王某丢失,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损害赔偿
B. 王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该犬
C. 张某可善意取得该犬的所有权
D. 若王某请求返还该犬,应当支付张某的购买费用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王某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也就是李某请求损害赔偿。A项说法正确。题干中提到王某数日后发现丢失的泰迪犬,明显在两年之内,所以王某有权向张某请求返还该犬,B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居住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在用益物权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权,新法容易成为考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居住权的具体含义。
居住权
概念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主体 | 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客体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
设立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自登记时设立 | |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 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
居住期间届满 | |
居住权人死亡 | |
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 | |
居住权撤销 | |
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 | |
权利混同 | |
相关制度 |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
【例题】
1. (单选题)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
B.使用、处分
C.收益、处分
D.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多选题)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 居住权的当事人必须为自然人
C.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D.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A项: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居住权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设立居住权的产权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B项说法错误,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C项说法错误,当选。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抵押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抵押权的具体含义。
抵押权
概念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特征 | 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
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 |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
抵押财产的范围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相关制度 | 禁止流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动产抵押制度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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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①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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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例题】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项正确,B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多选题)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 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 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 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债权。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乙有义务提供其房产为银行的债权进行抵押担保。而乙却恶意挂失房产证另将房屋出卖,违反了抵押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
C项: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有:(1)代为清偿的债务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即具有非专属性;(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丙无义务代为向银行还款,但若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则构成无因管理,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C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无因管理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无因管理的具体含义。
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此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二)构成要件
1.须管理他人的事务。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三)效力
1.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所受的损失。
2.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3.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四)排除事项
1.违法事项
2.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4.单纯的不作为
【例题】
(单选题)养马专业户吴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喊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将马带回家,与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几日后,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于是吴某将马归还,吴某的行为属于( )
A. 无因管理
B. 不当得利
C. 财务侵占
D. 无权代理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吴某在没找到马的主人时将马带回家,且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在何某找到吴某时,吴某将马归还,属于无因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多选题)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下列不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有( )
A. 赵某误以为自家所有的和邻居相邻的耕地是邻居家的而雇佣他人帮忙耕种
B. 小刘误把别人的快递取走
C. 小张下班途中遇到路人发病倒地紧急将其送到医院
D. 因天降暴雨,王某家鱼塘的鱼冲入李某家鱼塘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①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②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③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A项赵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他人利益,A项不属于无因管理,当选。B项:小刘误把别人的快递取走,这一行为并不是为了他人,B项不属于无因管理,当选。D项:李某并未管理王某家的鱼塘。D项不属于无因管理,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不当得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债权产生的原因之一不当得利,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不当得利的具体含义。
一、不当得利
(一)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二)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效力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四)排除情形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例题】
(单选题)因保险公司疏忽,将本应由黄某所得的保险理赔款汇入郑某的账户内,经多次催要该款项,郑某迟迟不还。则郑某的行为构成( )
A. 无因管理
B. 不当得利
C. 抢劫罪
D. 诈骗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题干中保险理赔款本应该是黄某所得,而郑某获得这笔款项拒不归还便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并且还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法定继承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继承编里的法定继承,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法定继承的具体含义。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2)范围
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注: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遗产继承方式及分配
①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②分配
原则: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况:
Ⅰ.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Ⅲ.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Ⅴ.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Ⅵ.被收养人对收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Ⅶ.因为有抚养关系而取得继父母的继承权的继子女不影响享有其生父母的继承。
(4)代位继承
①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②规则
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Ⅲ.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题】
1. (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 )
A. 死者的叔叔
B. 死者的父母
C. 死者的表妹
D. 死者的配偶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2. (多选题)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对于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的配偶
B. 甲的女儿
C. 甲的配偶
D. 乙的儿子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遗嘱继承的前提下,甲的配偶,女儿都有权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乙的儿子在本案中是代位继承,也有继承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遗嘱继承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继承编里的遗嘱继承,《民法典》对遗嘱也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遗嘱继承的具体含义。
(一)遗嘱继承
(1)概念
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称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2)相关规定
①形式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须见证人在场见证。 |
代书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打印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②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无效遗嘱的情形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Ⅱ.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Ⅲ.伪造的遗嘱无效
Ⅳ.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例题】
1. (多选题)下列关于遗嘱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
B.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生前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C. 当各遗嘱都有效时,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的遗嘱效力
D. 在危急情形下,遗嘱人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又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
2. 依我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正确选项是: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所谓谁优先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相干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姓名权与肖像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人格权,《民法典》里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人格权里姓名权与肖像权具体含义。
(一)姓名权
(1)概念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主体和内容
①主体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内容
Ⅰ.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
Ⅱ.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Ⅲ.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有权在从事各种活动时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由于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准许他人使用须为正当,如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意定代理对本人姓名的使用是正当的许可使用,未经本人同意,又没有行使他人姓名权的免责事由的,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③侵权表现
Ⅰ.干涉。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Ⅱ.盗用。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Ⅲ.冒用。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④保护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肖像权
(1)概念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侵权方式
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
A. 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事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B. 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C. 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D. 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属于侵犯获奖者的肖像权。
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刘某擅自将自己经营的体育用品店取名为“科比”,致使顾客都误以为此店为篮球运动员科比经营的连锁品牌,刘某侵犯了科比的( )
A. 名誉权
B. 肖像权
C. 姓名权
D. 隐私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题干中刘某擅自使用“科比”这一姓名,属于侵犯姓名权中的盗用情形,侵犯了姓名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名誉权、荣誉权与隐私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人格权,《民法典》里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人格权里名誉权、荣誉权与隐私权具体含义。
(一)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权
①概念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规定
Ⅰ.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Ⅱ.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荣誉权
①概念
荣誉权,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等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肯定的正式评价。
②内容
Ⅰ.荣誉保持权,不能随便剥夺。
Ⅱ.物质利益获得权,根据荣誉主张一定的财产权利。
Ⅲ.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
Ⅳ.荣誉获得权,满足荣誉的资格就有权向有关组织争取自己的荣誉。
③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隐私权
①概念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侵权行为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Ⅰ.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Ⅱ.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Ⅲ.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Ⅳ.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Ⅴ.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Ⅵ.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题】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有( )
A. 私自将某位明星的住址和电话号码发布到网络上
B. 未经允许私拆并偷看某人的信件
C. 在某人家里安装隐形摄像头,偷拍其私生活镜头
D. 公安局为缉拿罪犯,公布犯罪分子的姓名、性别、相貌等个人信息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比选项,ABC项均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2. (多选题)南山公司买通北海公司员工,获得北海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及客户名单等保密信息。其后南山公司以北海公司的名义与北海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南山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北海公司的( )
A. 姓名权
B. 商业秘密
C. 名称权
D. 隐私权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甲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乙公司的保密信息,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后擅自以乙公司名义与乙公司客户进行交易,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BC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3. (单选题)孕妇唐某坐地铁上班时,因无人让座,于是用手机偷拍了身边座位上坐着的三个乘客,把照片发到微博上,附评论“太冷漠!”。照片发出去后,一时之间成了热门帖子,网上议论纷纷,给照片当事人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关于唐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唐某构成侵权
B. 唐某损害了他人的精神权利
C. 唐某属于未作善意地使用他人照片
D. 唐某属于曝光社会不良现象,不构成侵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唐某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偷拍了身边座位上坐着的三个乘客,把照片发到微博上,侵犯了三人的肖像权,构成侵权;侵犯肖像权属于精神类权利;唐某将偷拍照片发到微博上,属于未作善意地使用他人照片。ABC项描述正确,本题是选非题,D项符合题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过错责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根据《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又可以分为两种: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责任指的是在追究加害人责任时,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不能证明,则加害人不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的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侵权,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要适用情形:
①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③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④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⑤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⑥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⑦地面施工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
(单选题)甲将自家刚收获的玉米倾倒在村口国道进行晾晒,骑电车经过的乙因麦粒滑摔倒昏迷,后因颅脑损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该事故责任要由( )承担。
A. 甲
B. 乙
C. 交警
D. 二人平均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甲将自家刚收获的小麦倾倒在某公路边进行晾晒,属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同行的物品,造成乙的摔倒死亡,该事故责任主要由甲来承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单选题)王先生正常走夜路,突然摔进路旁正在施工的修理排污管道坑里,该施工单位并未对该坑进行保护设置。对于王先生所受到的损害,应( )
A. 由市政府承担
B. 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和王先生共同承担
C. 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D. 由该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3. (单选题)王某四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一天老师让孩子们做值日,让晓王某擦玻璃,但并未在场看管,王某因做值日擦玻璃,从窗台掉下摔倒受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B. 老师承担赔偿责任
C. 王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D. 王某的父母承担责任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无过错责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1)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追究行为人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实行了相应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损害结果,并且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主要适用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②用人单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④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⑤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⑥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⑦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⑧建筑物倒塌、塌陷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
(单选题)小丽在某知名的护肤品连锁店购买了一瓶价值200元的沐浴露,使用过后,小丽出现了严重的皮肤红疹且有灼伤感,到医院诊治后有所缓解,花掉医疗费用6000元。经查,该沐浴露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小丽向市场监管部门检举了该连锁店。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该连锁店在赔偿小丽的损失之后,可以向生产商追偿
B. 小丽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
C. 小丽可以向连锁店要求赔偿
D. 小丽只有在生产商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连锁店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根据本法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题干中小丽在某知名的护肤品连锁店购买沐浴露给人身造成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D项只有在生产商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连锁店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与题意相符,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方某遛狗时,狗突然挣脱绳索,咬伤3岁的李某。当时李某的父亲正在用手机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 李某父亲应该负全部责任
C. 方某承担主要责任
D. 李某父亲承担主要责任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李某的父亲正在用手机打电话说明李某以及他的父亲并没不能说明没看好孩子不能认为李某和孩子一方也有错。所以方某作为狗的主人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结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婚姻家庭编的结婚。
(一)结婚
(一)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
1.实质条件
(1)双方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法定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一夫一妻制
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2.形式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无效婚姻
1.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2.种类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四)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题】
1.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
A. 撤销婚姻
B. 赔偿精神损失费
C. 将此行为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D. 在社会上公开其欺骗行为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分别是年满( )周岁。
A.22 20
B.23 20
C.25 22
D.25 23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夫妻财产关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一)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1)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4.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题】
1. (多选题)小张和小刘结为合法夫妻,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 小张的工资
B. 小刘被车撞骨折获得的赔偿
C. 小张个人账户的炒股收益
D. 小刘业余时间创作小说的出版收益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项,属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归夫妻共同所有。B项,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归小刘所有。C项,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D项,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2. (多选题)小袁与小柳于2019年9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执,已知小袁与小柳在2016年10月领取结婚证,则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小柳婚后工作攒下的3万元现金
B. 小袁父母2016年12月赠与小袁一人的一套复式楼房
C. 小柳2018年被一辆大货车撞成高位截瘫后,货车司机一次性补偿小柳的50万元
D. 小袁2014年全款购买的汽车
【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项,婚后工作攒下的3万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小袁父母赠与小袁一人的复式楼房属于小袁自己所有。C项,货车司机一次性补偿小柳的50万元属于赔偿费用。D项,全款购买的汽车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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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干饭人)华图教育兔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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