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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18-02-27 14:59:49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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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了。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直是高频考点,这次新法的规定更是增加了其考察的可能性,因此广大考生一定要认真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如下几种: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希望大家认真理解记忆,以备考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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