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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某县印染厂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门右侧修建了一道高2.5米、长35米的水泥砖围墙。11月6日,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的城管监察大队向印染厂发出通知,限印染厂于12月6日前自行拆除违建围墙,逾期将强行拆除。12月8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关于强制拆除印染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强制拆除违建围墙。
问题:
1.印染厂私自修建围墙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2.如果印染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从法理角度具体说明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
1.印染厂私自修建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2.应当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也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所以被告应该是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3.县城管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执行的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法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给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申请、未提起,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本例中城管监察大队在作出强拆决定的当天即强制拆除,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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