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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D.累犯不适用缓刑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A项表述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B项表述正确,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故C项表述正确,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故D项表述正确,排除。
2.某地政府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甲的行为构成: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B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甲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营利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所以构成挪用公款罪。该项符合题意,故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该项不符合题意,当排除。
C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项不符合题意,当排除。
D项: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项不符合题意,当排除。
3.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商场中盗窃马某手机等财物时,被马某当场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李某的盗窃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李某正在实施盗窃,表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违法行为,被马某抓住导致犯罪未得逞,是属于李某意志之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盗窃罪而言,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本题中李某并没有使得马某丧失对财物控制,不属于犯罪既遂。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李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李某不是准备工具阶段,不属于犯罪预备。D项错误。
4.王大爷醉酒外出遇见冯女士,趁四周无人之际意图强奸冯女士,冯女士反抗过程中,因勒住王大爷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冯女士的行为属于:
A.假想防卫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冯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假象防卫是指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情形。A项错误。
C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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