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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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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甘肃省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均应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期间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暂不作为注册对象。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在本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均应申请首次注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对“一人多证”、 “高证低聘”、“低证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本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证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对“低证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科任教的,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首次注册时,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证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为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本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

  第十二条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注册期内历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第十四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中小学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申报系统进行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相关注册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注册。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将结论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市(州)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视情况暂缓注册两年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合格的,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行兰州市榆中县、城关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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