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4 10:12:40 甘肃公考考试网 //gs.huatu.com/gwy/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人事编制信息网
第九章统计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各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二条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三条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科学分类,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区)负责收集、乡镇(街道)负责整理和审核、县负责指导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档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县社保机构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五十六条县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档案利用、鉴定和销毁,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转换为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形式。
第十一章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重复享受待遇等情况,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人员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