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0 11:32:36 甘肃公考考试网 //gs.huatu.com/gwy/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在国家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人们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人民也会向国家申请赔偿。2010年12月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在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试题中接连出现,要想在事业单位中尽量取得高成绩,需要大家对《国家赔偿法》的知识进行相关了解和记忆。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现将国家赔偿法的高频知识点进行总结,方便大家学习。由于试题中出现的国家赔偿知识点最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我们将通过两篇文章分别为大家总结。
分类 |
情形 |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
赔偿机关 |
备注 |
财产权 |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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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