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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4年国考真题看国考中的法律部分

2024-10-23 10:51:27 国考考试网 //gs.huatu.com/gwy/ 领资料   微信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

    一、2024年国考常识题型分析:

副省级 地市级 行政执法
一级 二级 题量 二级 题量 二级 题量
法律 宪法 1 宪法 1 宪法 1
其他 4 其他 5 其他 1
    民法 1 民法 3
        行政法 1
        刑法 1
政治   8 政治 7 政治 8
        党史 1
地理   2   2   1
科技   3   3   3
人文   1   1    
经济   1        
其他法:预备役人员法、反间谍法、审计法、立法法、黑土地保护法

  从整个国考常识题型分布来看,20道题中 政治占比最大,7-9题;其次就是法律5-7题,特别是副省级、地市级考试,法律部分主要考查的是“其他”法律。从真题看,“其他”法律主要分布在《预备役人员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反间谍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订)、《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第二次修订)、《黑土地保护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5部法律的特征是近期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所以从考情上,我们还是可以把握住的。

  二、2024年新修订、颁布法律

  以下是2024年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是我们备考2025年国考法律的重点。这些法律从备考难度上并不大,新修订的法律我们重点关注修订部分的内容即可;对于新颁布的法律,大部分内容并不多,法条在几十条到一百条左右,而且大部分是概括性的法条,能设考点的内容并不多。

  1.《粮食安全保障法》2024.6.1日实施

  2.《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3.1日实施

  3.《公司法(2023修订)》2024.7.1日实施

  4.《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修订)》2024.5.1日实施

  5.《国务院组织法(2024修订)》2024.3.11日实施

  6.《国防教育法(2024修订)》2024.9.21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4.26日实施

  三、重点新修订、颁布法律学习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条:原文“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新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属于行贿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是:

  ①行贿数额巨大的

  ②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④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A.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第十三条: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条: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正确的有:

  ①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②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③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④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⑤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A.2项

  B.3项

  C.4项

  D.5项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

  C.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D.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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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九茶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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