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分校

您当前位置:甘肃人事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报考指导 > 2022国考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

2022国考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

2021-10-18 13:24:0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gs.huatu.com/gwy/ 领资料   微信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文章页领取备考干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相关阅读——

2023年国家公务员公告直播峰会

2023国考笔试系统提升班 2023国考乘风计划启航礼包

行测备考指导 申论备考指导 知识大普及 高频知识点 2023升级版国家公务员6本套

国考报考指导 国考时间轴 国考空间站 数读公考 问答百科

笔试备考咨询 微信交流 国考备考交流群

以上是《2022国考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甘肃公务员考试网(https://gs.huatu.com/)

(编辑:干饭人)
分校图书通栏

图书教材

  • 公务员
  • 教师
  • 事业单位
  • 金融
  • 军队文职
  • 医疗
  • 政法干警
  • 公选遴选
  • 考研
  • 学历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