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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甘肃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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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请客为名将高某灌醉,在两人走到一偏僻无人处时,将高某价值7000元的华为手机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张某以请客为名将高某灌醉,使得高某意志不清醒,将高某的财物抢走,“灌醉”属于其他方法抢劫。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张某对高某没有诈骗的行为,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张某没有盗窃的行为,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侵占,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编辑:干饭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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