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2 17:38:13 三支一扶考试网> //gs.huatu.com/szyf/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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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是已经越来越收到很多学员在询问关于今年三支一扶如何复习的消息。所以老师就鉴于今天的机会给大家以知识点的形式来梳理一下在三支一扶备考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较为混淆的知识点。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刑法当中的常考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那么什么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呢?从刑法体系中来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的停止事由,即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因素导致犯罪最终没有达到既遂的结果。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那这个怎么去理解呢?举例来说,甲想要进入乙家进行盗窃,在室内发现了一个保险箱,便想到保险箱内定有巨款,于是便着手开始盗窃保险箱。在废了九牛二虎之力之后终于将保险箱打开,然而“失望”的是里面空空如也。甲只能悻悻而归。在这个案件中,甲想要达成窃取财物的目的,但是保险箱内分文没有的情形是他始料未及的,也正是因为这样,甲最终未能得逞。因此我们称其为“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主动的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积极主动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的行为。举例来说,甲想要投毒杀死乙,于是买了毒鼠强并将其下毒到乙要食用的食物中,但是就等乙未归,又害怕法律的制裁,于是将饭菜倒掉。而这种行为便是“犯罪中止”。在这个案件中,甲客观上是可以实施犯罪行为并达成既遂的,但是由于自己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出现,主动的放弃了犯罪行为。
但是如何去区分这两个概念是很多学员较为头疼的事,比较直接的就是体现在做题上,面对各种案例题,无法从中认定何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实,在这两个概念中早就有一个方法来很好的进行区分——那就是“弗兰克公式”。这是源自于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学家弗兰克提出的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内容,且在民国时期就在中国传播开来。具体内容是:“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这句话深刻并直接的指出了未遂和中止的区别,重点在于一个是“不能”,另一个是“不欲”。这也从本质上直接体现出犯罪未遂是在客观上无法达成既遂的停止形态,而犯罪中止是在主观上主动放弃犯罪既遂的意愿的停止形态。因此这是二者中最为不同的内容。所以各位同学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来做题。说了这么多,来做道题熟悉一下考点吧。
【例题】张某用枪杀孙某,枪中装有6发子弹,张某朝孙某开了一枪,未击中孙某,在本可继续开枪杀孙某的情况下,张某未继续开枪。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既遂
【解析】在本题中,虽然张某用枪想要杀死孙某,并且也着手实施了杀人行为,只不过未能击中。但是张某在本能继续开枪杀人的情况下,主动的放弃了杀人行为,导致犯罪结果未能出现。这是符合“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停止形态,即“犯罪中止”。因此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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