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8 15:23:24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gs.huatu.com/gwy/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教育
民法中的代理这个相关的知识点,在历年中的政法干警考试当中所占的比例较大,本篇文章为大家总结代理的相关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梳理相关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在考试当中对于此类知识点有初步的把握。
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是一种法律关系;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综上所述,这就是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第一类是委托代理,通常在民事活动当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委托代理。例如,日常生活当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事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的委托代理。第二类是法定代理,这一类的被代理人一般都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当未成年人做出超出他们智力、能力范围的行为时,就需要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帮他们代理。第三类是指定代理,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上的刑罚,当事人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法院会为当事人指定代理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第四类是本代理,根据在一个代理关系当中原有的代理就是本代理。第五类是复代理,在一个代理关系当中已经存在一个代理,代理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履行自身代理的义务,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可以委托另一个代理人代理事物,此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三、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第一类是双方代理,此人既是原告的代理人,同时又是被告的代理人。这就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有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代理人在原被告双方,摇摆不定,会造成代理的效果无法保障。第二类是自己代理,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这种行为是代理行为,且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有违代理的本质特征与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被禁止。
其法理在于:合同仍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是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或损害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情况。所以,其原则上被各国法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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