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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讨论

2015-09-28 09:24:2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gs.huatu.com/gwy/ 领资料   微信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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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对于此类问题,将是以判断或选择题选择题出现,而在这类型的题目当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细节问题,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本罪的考察当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出现很多可考的知识点,并且细节问题也很容易出现,例如:关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分、法律解释以及与强奸罪的比较都是容易混淆的概念,甚至也可能从刑法的溯及力的角度出题,所以本罪的考察应当值得我们重视。(甘肃华图教育官方微信号:gshtjy)

  【国考辅导·概念】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将本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已满14周岁的男性得到了上述条款。

  【国考辅导·成立要件】

  (一)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须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构成本罪;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一个成年男子放任一个8岁的小男孩玩弄自己的性器官属于间接故意,成年男子构成本罪;三、犯罪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他人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须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的客体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扩大到他人的人身权,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刑法修正案九同样将本罪的对象从妇女、儿童扩大到他人,在考试做题的时候注意区分客体和对象的区别。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国考辅导·主要要点】

  1.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可能会出现判断题,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将犯罪客体扩大到男性,本命题错误,考点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分。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例如强奸罪中的受害女性、放火罪的对象是被烧坏的物品;而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所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法益,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所以正确的表述应为将犯罪对象扩到大男性或将犯罪客体扩大到他人的人身权。

  2.出现法律解释的问题,例如: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解释为男性属于哪种解释方法,由于妇女、儿童在一般人看来指的只是妇女以及14周岁以下的小孩,而将妇女儿童解释为成年男子已经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所以该解释方法为类推解释,注意区别于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永远都不会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例如麻雀解释为鸟类属于扩大解释。

  3.从刑法溯及力方面考察,例如:前几日的新闻说一个守瓜园的大爷被一个男青年强奸,几日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问对小伙能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答案是不能的,我国刑法适用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刑九明显减少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所以不适用刑九,不能定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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