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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当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一般来说。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如教师因教育职业享有的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就不能放弃。否则可能构成失职。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做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们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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