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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资格复审


  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考安置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取消本次招考安置资格外,一年内不得报考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考安置项目。


  5、加分


  (1)按照《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庆市人发[2009]100号)规定:“在择业期内,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中,笔试成绩加5分”。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交本人加分申请、就业见习合格证原件及服务期满考核文件,经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复核公示后,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2)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示范市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1]33号)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在参加市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时,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农村“两户”子女,在报名时需提交本人加分申请、本人及父母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或二女结扎户光荣证原件,县(区)和乡镇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经市人口委复核公示后,在笔试成绩中加10分。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毕业生,按最高加分项给予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6、发放准考证


  2011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领取准考证。报考县(区)、乡镇事业单位的考生,到报名所在县(区)人社局领取;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市林业局下属四个林业总场基层林场的考生到市森林公安局(西峰区育才东路8号)二楼会议室领取。考试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原件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不齐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7、经费保障


  组织选拔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考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不得向考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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