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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编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务员局: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改革运行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试点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关于规范使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 严把政法机关进人关的通知》(政法〔2009〕45号)和《关于研究提出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的通知》(政法〔20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招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招考任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省级党委政法委主要负责总体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沟通顺畅、各工作环节衔接有序,并加强对改革试点各个环节的监督,同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法机关指导本地试点院校学生培养工作,协助试点院校建设实习基地等事宜,确保定向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中央政法委在牵头制定招录培养计划的同时,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招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协助做好有关数据的上报工作。教育部负责教育考试出题和阅卷工作,并协调有关招生学校根据各试点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按照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入校和教育培养。中央政法各机关负责指导各省级政法机关提出年度招录培养计划,指导相关政法院校落实培养方案,督促落实定向政策等。其他参与招录培养工作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领域的政策指导、情况掌握和督办协调。


  三、严格试点工作纪律。改革试点招录的前些批次学生陆续毕业走上定向工作岗位,各试点省级党委政法委、省级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会同试点院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好定向政策,确保合格的毕业生到原定向岗位报到。对于在校培养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于违约不到定向岗位报到的,要依协议严肃处理;对于违反定向政策,擅自将试点班毕业学生异地安置和使用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各地一定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试点招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因工作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严肃查处责任人的同时,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组织部 中 央 编 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国家安全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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