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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进入面试人员资格复审的公告
7号

2009-9-15 作者:考试中心
  根据招考程序,决定对拟进入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一、复审时间:2009年9月16至17日
二、复审证件及内容:
  户口簿、正式身份证、学历(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各项加分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2007年、2008年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村干部还须提供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的证明,优秀青年须提供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出具并经县(市、区)团委核准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退伍证、户口簿。
四、其他事宜: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联系电话: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0951-5915234、5915127
  自治区检察院 0951-5926032、5926412
  自治区公安厅 0951-6136030、6136029
  自治区司法厅 0951-4116207
  人社厅公务员局 0951--5099005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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