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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
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
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
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
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
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
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
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
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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