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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
四、刑事强制措施:
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询问
的一种强制措施。
注:一次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两次拘传之间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
⑴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后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
种强制性措施。(注: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⑵取保候审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12个月。
⑶取保候审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③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违反义务的处理:
①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
③对不宜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3.监视居住:
⑴监视居住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
定的区域,并对其后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⑵监视居住的期限:比较长不超过6个月。
⑶监视居住的义务:①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
②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③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会没、伪造证据或串供。
⑷予以逮捕的情况: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
作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离开2次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擅自会见2次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遭严重后果的,或2次传讯不到案的。
4.拘留:
⑴拘留的概念:指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
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的人生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中,被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⑵拘留的适用:
①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b.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②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的拘留: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⑶拘留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
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
长至30日。检察院指接到公安 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即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拘留比较长期限不超过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不超过37日。
②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0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
5.逮捕:
⑴逮捕的概念:
指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
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⑵逮捕的适用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⑶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的情形:
①可以变更或解除:患有严重疾病的;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
a.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b.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c.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d.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
③应当变更为逮捕:
a.已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
会危险的。
b.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
在疾病痊愈 或哺乳期已满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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