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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指法院审判一先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⑴级别管辖:①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②中级法院管辖:a.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
③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比较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可以变通。
⑵地域管辖: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
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a.都有管辖权的,比较初处理的法院审判。
b.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③指定管辖:当地域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不能管辖,上级法院可指定其
他下级法院管辖。
④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㈡回避:
1.回避的主体: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2.回避的程序:
⑴回避的决定;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相关人员不得
参加。
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人员不得
参加。
⑵回避的效力:
①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司法人员立即退出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
②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⑶回避的复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组织或个人
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由公安机关当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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