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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2)

2017-09-19 11:25:07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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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指法院审判一先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⑴级别管辖:①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②中级法院管辖:a.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此外,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

③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比较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可以变通。

⑵地域管辖:

①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

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a.都有管辖权的,比较初处理的法院审判。

b.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③指定管辖:当地域不明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不能管辖,上级法院可指定其

他下级法院管辖。

④专门管辖: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㈡回避:

1.回避的主体: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2.回避的程序:

⑴回避的决定;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

②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④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相关人员不得

参加。

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人员不得

参加。

⑵回避的效力:

①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司法人员立即退出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

②对侦查人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⑶回避的复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原作出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组织或个人

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由公安机关当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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