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0 16:08:33 三支一扶考试网> //gs.huatu.com/szyf/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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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举个例子:吕布与貂蝉婚后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貂蝉名下,房产证上写明单独所有。吕布常年在外打工,家里一应事物都是貂蝉处理。后,貂蝉在吕布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市场价把房子卖给了曹操,并且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吕布回来后,非常生气,把曹操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这时候,房子归谁呢?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房子归曹操所有,因为曹操是“善意取得”。
因此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虽然均产生在三者之间,但无权处分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实际变动,即原权利人仍为原物权人,其有权要求第三方返还原物。而在善意取得中,物权从原权利人身上消失,转移至第三方手中,原权利人无权要求第三方返还原物。因为善意取得发生了实际物权的转移,因此条件必须严格。即(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2)受让人是善意的(不知情即为善意);(3)受让价格合理;(4)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动产或登记为权利人。四条件中缺少任何一个即是无权处分而非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善意取得的是:
A、老张没有经过媳妇同意,便将一处房产低价卖给了赵某,赵某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B、二手市场有人求购相机,小明没有告知女友便将自己的一台相机卖掉,换取资金购买配件
C、贾某把自己租来的一台电脑作为自己的物品挂在网上出售,丁某通过网络购买了该电脑
D、李某赠予孙某一台新手机当作生日礼物,孙某尚未拆封就转手卖给了二手商家
解析:按照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来认定,本题ABD均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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