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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录用公务员6928人简章

2018-03-28 16:24:2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gs.huatu.com/gwy/ 领资料   微信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新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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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6928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2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报考地(州、市)职位和自治区区级机关职位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7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报考县乡机关职位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2年3月23日至2000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8.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高等院校毕业生或新疆生源高等院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4.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满8个月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满16个月以上);

  5.新疆县(市、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7.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8.全国“双一流”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经所在高校党组织推荐,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职位表》(附件1,下同)。

  报考“工人”专项职位的是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具有中等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报考“农牧民”专项职位的是指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涉及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2018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

  面向全国户籍招考的职位详见《职位表》。

  (三)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自治区大学生基层培养锻炼“天池计划”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录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录用后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7.有《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2)中“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上述情形涉及时限均含试用期。

  二、时间安排(以下均为北京时间)

  (一)报名、缴费时间

  报名时间:3月23日10:30—3月29日18:30

  缴费时间:3月24日10:30-3月30日18:30

  报名、缴费方法:按照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考录报名、缴费有关要求进行。

  (二)笔试时间(各科目笔试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4月21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

  4月22日《公安专业科目》

  《汉语基础知识》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5月底

  (四)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变化的,另行通知。

  三、考录程序

  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

  笔试之后,选调生考录程序单独进行,另行公告。

  公示前,各环节出现职位空缺依次递补。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职位要求详见《职位表》。

  职位专业要求的依据是国家教育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网址链接详见附件3)。

  报考人员须按照毕业证注明的专业名称,对应国家教育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查询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选择符合自身学历、专业条件的职位报考。

  ⑴网络报名。具体方法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查阅《报名流程》。报名时须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职位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系统程序会自动提示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并提交各招录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是否通过系统会自动提示。

  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可在报名时间内重新选择职位进行报考。

  每名考生只有一次报名机会,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报名成功则不能更改。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须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

  ⑵现场报名。党群机关、政法机关现场报名要求附后(附件4)。

  2.相关费用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由考生自行承担。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2)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长、分值详见准考证)

  1.公共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论》试卷按县(市、区)及以上机关、乡镇机关分级命制

  公共科目具体要求见《201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附件5)。

  2.《公安专业科目》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计入总成绩。公安专业科目具体要求见《2018年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附件6)。

  3.《汉语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考生须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4.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因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导致符合加分条件未加分的,不予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加分且入围面试的,取消加分并重新排名。

  5.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6.笔试试卷命制

  笔试试卷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命制。《申论》试卷按县(市、区)及以上机关、乡镇机关分级命制。

  7.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其中,对自治区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南疆四地州单独划定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

  经甄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笔试成绩无效,并视情形予以违纪违规处理。

  笔试成绩公布后,入围面试的考生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按时参加资格审查、面试等程序。

  不明事宜,可咨询报考职位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详见《职位表》)。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围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入围面试。

  有缺考科目的和《汉语基础知识》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围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按照《简章》、《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网络报名信息和所持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审核。不符合职位条件的、提交的审核材料不完整或有虚假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面试入围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报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复印件到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其中:

  (1)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证明和志愿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2)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或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复印件。

  (4)自治区县(市、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治区县(市、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子女须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相关人员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技工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在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0)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人员除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之外,还须提供户籍所在乡(镇)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3.资格审查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2)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面试工作;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本机关、本系统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全体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科目考试

  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并计入面试成绩。

  专业科目考试在面试结束后实施。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自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7)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8)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机关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机关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根据不同情形按照“当场、当日、7日内”时间段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原则上不在同一医院进行。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八)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考察坚持政治标准第一,严把考生政治素质关。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录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或证明文件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

  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党建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十)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

  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对空缺职位适时发布公告、开展补录。

  自治区各级各类机关面向社会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后(不含政法专项编制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选调生),全部到南疆四地州农村幼儿园支教一年。支教工作结束后,支教人员回原招录机关(单位)工作。支教考核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公务员登记的主要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新人社发〔2010〕145号),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初任培训。

  四、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一)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二)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结果利害关系的,应当公务回避。

  (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五、信息发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均通过网站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简章、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党建网(http://www.xjkunlun.cn)、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xjrs.gov.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有关职位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联系电话,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附件9)。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2018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附件2: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附件3:国家教育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网址链接.

  附件4: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

  附件5: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附件6:2018年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附件7: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附件8: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9: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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