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5 11:29:38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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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考点提示】死刑的概念了解即可。
(2)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考点提示】此段内容必须熟练掌握,可以以单选、多选、判断三种形式命题,尤其是不适用死刑的三类对象。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此句需要考生在复习时熟练掌握,容易出判断题和单选题。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考点提示】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需要考生熟记,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考点提示】主刑的种类和附加刑的种类不能混淆,属于识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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