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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危害行为的分类
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按通说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
1.作为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2.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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