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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专题之婚姻法

2016-06-23 13:51:55 甘肃事业单位考试网> gs.huatu.com/sydw/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看视频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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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

二、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 重婚【重点关注】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2年修订《婚姻法》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

(三)结婚的程序与事实婚姻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四)无效婚姻【容易考选择题的四个条件】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 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三,婚后尚未治愈。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五)可撤销的婚姻【这个有一定理解难度,经常考察】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一)夫妻人身关系

1. 关于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 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1. 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2)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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