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9 14:38:28 甘肃公考考试网 //gs.huatu.com/gwy/ 关注公众号领资料 QQ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岷县人事考试网
中共岷县县委组织部 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岷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辞聘、解聘工作程序,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22号)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附:《岷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
岷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工作程序,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22号)等相关干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二、认定标准:符合《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中所列辞聘、解聘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一)辞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关系,并书面通知事业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其他。
(二)解聘情形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未经事业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关系,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事业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事业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关系: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关系的其他情形的。
三、工作程序:
(一)辞聘办理程序
1.拟辞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备案表》。
2.用人单位在接到辞聘申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备案表》后,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事业站所人员报所在乡镇审核)。不同意的,向辞聘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将材料退回本人。用人单位应在接到工作人员书面申请后的30日内予以答复。工作人员提出辞聘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辞聘,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主管部门(所在乡镇)对用人单位所报送文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备案表》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部门(所在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4.组织人社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辞聘条件的,办理审核备案。对不符合辞聘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退回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辞聘人员说明情况。
5.经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给辞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6.聘用关系解除后,辞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应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在3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县人力资源交流开发服务中心管理。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辞聘人员的档案,辞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7.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人出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二)解聘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解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备案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事业站所人员报所在乡镇审核)。
2.主管部门(所在乡镇)对用人单位所报书面意见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备案表》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部门(所在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文件形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解聘条件的,办理审核备案。对不符合解聘条件的,不予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退回主管部门。
4.经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发给解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5.聘用关系解除后,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应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在3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县人力资源交流开发服务中心管理。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用人员的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6.用人单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人出编手续,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核销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其他
(一)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所需材料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辞聘)备案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办理解聘(辞聘)备案手续的正式文件(一式两份,文件内容含解聘辞聘理由及有关情况说明);
3.《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
4.本人签名的辞聘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解聘人员是否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及补偿标准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22号)第4款第40、41、42条之规定执行。补偿金额须经人社部门审核。
(三)被解聘人员对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民生工程项目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岷县县委组织部 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