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理解
行政法是一部官和民的法律,它不同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平等。而行政法恰恰相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天然不平等,一方很“强大”,另一方很“弱小”,用“官”和“民”去形容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最合适不过。行政法就是一部关于官和民的动态平衡的法律。
二、从行政法的概念理解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从概念中提取出两种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理解这两种关系,才能理解行政法。
分析上述两种关系时,先理清楚两个问题——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有几方,相互之间的关系怎样?在第一段中已经点明过,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有两方,一方“强大”,一方“弱小”。在行政法中,强大的这一方被称为——行政主体,弱小的这一方被称为——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就是强大的行政主体对弱小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关系,即行政主体“管理和服务”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关系。比如交警对违规的司机开处罚单,交警代表国家,即行政主体,司机代表普通百姓,即行政相对人。这就是行政主体管理和服务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体现。
理解了行政关系,再来看监督行政关系。强大的一方管理和服务弱小的一方,弱小一方的权利如何实现?弱小一方的权益受损后如何救济?因此必须产生第二段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这段关系应当与行政关系相反,是弱小的行政相对人对强大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即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比如交警在对司机开处罚单的过程中触犯法律,侵犯了司机的合法权益时,作为司机的行政相对人能够采取必要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将交警告上法庭或反映给有关部门。这就是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的一种体现。
行政主体管理和服务行政相对人,此为行政关系;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此为监督行政关系。如果引入官和民做一个比喻,行政主体管理和服务行政相对人,喻为官管民,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喻为民告官。行政法就是一部通过官管民和民告官这两种关系使不平等的两个主体达到动态平衡的法律。
三、从行政法的内容框架理解
在官管民的关系中,存在以下几个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赔偿。
在民告官的关系中,存在以下两种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产生的救济方式,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行政诉讼对象是法院,行政复议对象是相关部门(一般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综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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