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分校

您当前位置:甘肃人事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高分技巧 >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 ——法律部分备考注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 ——法律部分备考注意点

2015-07-20 11:31:47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gs.huatu.com/gwy/ 领资料   微信备考群   APP刷题     文章来源:甘肃华图

文章页领取备考干货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即将发布,有人说这些年法律部分考三到四题,何必去复习或者根本无从复习起。现在针对这个问题华图名师陈茜在这里进行分析。法律考题虽然只有四题,但是常识模块拿一个相对不错的分数,法律非常重要,因为在人文历史或者地理等考点上想要拿到不错的分数需要非常多时间,有时候甚至花时间了没有一点效果都有可能,但是法律不同,花了时间去学习了这些必考的知识点,你就能稳定的拿下这些分数,所以法律值得大家花时间去复习。换句话说,法律部分的考试是可以找到规律的。

  经过对这些年题目的分析也可以知道法律的命题主要集中于法理学、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部分。且有规律可循,通过对考点的分析知道2009年国家颁布《食品安全法》,2010年国考139题考了《食品安全法》的内容,2010年国家选举法修订,2011年选举法的相关内容考了2题,2011年国家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公布,我们在2012年的考试中就涉及一题。2013年新修《食品安全法》,这些规律我们无法忽视这些年新颁布的修正案或者每年对相关法律的修改。除了学习法律的同学,其实有关法律的国考考点是非常专业的,没有专门的学习几乎不会做。下面是对考试的食品安全法的考题进行的分析。让大家有一个更加直观的认识.

  例题1:根据《食品安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的部门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

  B.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C.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不需购买样品

  D. 名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A选项的说法正确:《食品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B选项的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C选项的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D选项的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综合上述分析,今后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每年或者上一年度的修改了的法律,必将成为考点,通过对2013年和2014年的新修法律的分析,《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是我们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法律热点,因此后期的复习除了基本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学习外,我们对这两部新修法律的条文的学习也是必要的。

——相关阅读——

2023年国家公务员公告直播峰会

2023国考笔试系统提升班 2023国考乘风计划启航礼包

行测备考指导 申论备考指导 知识大普及 高频知识点 2023升级版国家公务员6本套

国考报考指导 国考时间轴 国考空间站 数读公考 问答百科

笔试备考咨询 微信交流 国考备考交流群

以上是《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 ——法律部分备考注意点》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甘肃公务员考试网(https://gs.huatu.com/)

(编辑:华图_张敏)
分校图书通栏

图书教材

  • 公务员
  • 教师
  • 事业单位
  • 金融
  • 军队文职
  • 医疗
  • 政法干警
  • 公选遴选
  • 考研
  • 学历教育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